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今天是:
网站首页最新资讯证券期货银行保险信托公司法律服务法律法规文书案例本站律师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载入中…
相关文章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
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中…
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清…
赛格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
最新推荐最新热门
专题栏目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证券律师网 >> 法律法规 >> 公司法律法规 >> 文章正文
高级搜索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seclaw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11 12:06:25 |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8〕850号
成文日期:2008-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三、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确保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一致。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文章录入:duanxiaoqiang    责任编辑:duanxiaoqiang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